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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与我国货币政策操作

发布时间:2021-01-21 16:44:21 阅读: 来源:钢丝网厂家

巴塞尔协议Ⅲ与我国货币政策操作

主要发达国家的金融体系在全球金融危机中暴露出了资本短缺、杠杆率高、流动性差、大而不能倒和系统性风险等诸多问题。巴塞尔协议Ⅲ针对这些问题对银行监管标准做出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和修正:在资本上,要求更多、更高质量的资本,对系统性重要银行提高了资本充足率要求,增加了逆周期资本;在杠杆率上,明确规定了杠杆率的上限;在流动性上,提出了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的概念并规定了下限。  发达国家用危机换回的教训不应忽视,结合我国特点实施巴塞尔协议Ⅲ对保证我国银行体系的稳健意义重大,也为我国银行业进一步对外开放和走出去创造条件。但巴塞尔协议Ⅲ中对逆周期资本、流动性等的规定与货币政策进行逆周期操作和提供流动性等功能存在一定重叠。本文就银监会颁布的“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对货币政策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  新资本充足率规定的影响  与我国现行资本充足率规定相比,“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中资本充足率规定的改变体现在两点:一是提高了资本(特别是高质量资本)充足率要求;二是增加了逆周期资本。  首先来看提高资本充足率方面的影响。  在经济下行期,通过扩张性货币政策支持经济增长意味着银行需要相应增加贷款。增加贷款的前提是银行可以及时补充资本,满足资本充足率要求。但在经济下行期,银行利润下降,坏账上升,资本损失增加,资本补充相对困难,很可能导致资本缺口增加。这就引起了资本充足率和货币政策的潜在矛盾。在本质上,资本顺周期,货币政策逆周期,这是顺周期资本和逆周期货币政策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在现行监管规定下也存在。  新资本充足率规定在短期会进一步加剧这一矛盾。原来资本充足率不会制约信贷增长的情形在新规定下就可能会制约,原来资本充足率已经制约信贷增长的情形在新规定下会更加制约。一旦资本成为信贷扩张的“短板”,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就会受到影响。巴塞尔协议Ⅲ在短期会使得资本成为“短板”的可能性增加,“短板”变得更短。  但是,上述结论并不适用于中长期。更高的资本要求会引起银行经营方式和社会融资结构的逐步改变。前者会逐步消除上述短期制约效应,后者则会对现有货币政策框架带来挑战。  银行如果不改变经营方式,增加资本意味着资本回报率下降,从而导致银行补充资本更加困难,这意味着现有经营模式最终不可持续。经营方式转变可以包括降低成本、增加息差、开发新金融产品和转向中间业务等,但最终结果都是银行盈利和资本补充能力的提升。换言之,银行必须通过经营方式的改变“适应”高资本充足率的环境,由于高资本充足率引起的对货币政策的短期制约效应也会相应逐步消失。  高资本要求会导致通过银行融资的成本上升,其它融资方式吸引力提高,并引发社会融资结构由银行转向非银行,由间接融资转向直接融资,由表内业务转向表外业务。这些变化都会导致货币供应量和新增贷款等传统数量调控指标与实际宏观经济走势发生背离,调节这些数量指标实现宏观调控目标的有效性下降,对当前倚重数量调控的货币政策操作框架构成挑战。  其次来看增加逆周期资本的影响。  逆周期资本是在银行信贷增长高于“趋势”时要求银行补充额外的资本金。BIS推荐的一个指标是信贷占GDP比重。信贷占GDP比重如果顺周期(如:美国危机前),逆周期资本可以起到逆周期调控的作用,与货币政策调控方向一致,不存在本质冲突;信贷占GDP比重也可能会逆周期(如:我国2009年),逆周期资本会在经济下行期要求增加资本充足率,即资本充足率要求变成了顺周期,在这种情况下,逆周期资本会对货币政策应对经济衰退造成制约。  这一问题可以通过合适的指标选择来部分避免。增加逆周期资本的本意是避免信贷过度超常规增长,导致风险积累,其目的不是抑制以平滑经济周期为目的的逆周期信贷投放。逆周期资本关注风险的时间跨度应为数年,大于一般经济周期数个季度的时间跨度。通过适当滞后、平均、平滑和选择辅助指标,是可以将趋势性的信贷过度增长与逆周期的信贷扩张进行区分,从而部分避免逆周期资本对货币政策操作的影响。  杠杆率仍然是对银行的资本要求,只是对资产和资本的计算方式与资本充足率不完全一样,特别是银行的表外资产也列入计算。巴塞尔协议Ⅲ规定银行杠杆率不得低于4%。在短期,按照我国银行目前的资产负债表结构,如果银行满足新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其杠杆率通常应高于4%,自动满足杠杆率要求。在中长期,一些银行可能面对杠杆率要求比资本充足率更严的情况,但这些银行有时间,也必须调整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和补充资本能力,从而抵消杠杆率要求的影响。综合来看,杠杆率要求不会对货币政策操作产生大的影响。  流动性要求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Ⅲ提出的流动性监管指标主要是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两个指标。流动性覆盖率关注的是银行短期流动性,净稳定资金比例关注的是银行长期资金的稳定性。除这两个指标外,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还包括存贷比和流动性比例两个传统指标。  四个流动性指标总的来说都是要求银行增加高流动性资产,减少高流动性负债,但这四个指标对货币政策操作的影响可能会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各流动性指标之间存在重复和不合理的问题。流动性覆盖率和流动性比例两个指标之间存在较大重复,会给流动性监管和货币政策操作带来不必要的复杂性。问题最突出的是存贷比指标。存贷比指标与其它三个流动性指标存在一定重复,但衡量的既不是严格的短期流动性,也不是严格的长期流动性,甚至完全不能反映银行的流动性状况,且会对货币政策操作产生影响,其合理性存在问题。  另一方面是不同流动性指标对不同货币政策工具有效性的影响不同。表1总结了不同的流动性注入工具对各项流动性指标可能造成的影响。不难看出,各项工具对不同流动性指标的影响不尽相同。这些都可能增加货币政策操作的难度,且导致一些货币政策工具在特定情况下变得无效。例如,如果净稳定资金比例达到下限,通过逆回购注入流动性就可能不再有效;如果存贷比达到上限,降准、逆回购和再贷款等工具都可能变得无效。  加强货币政策与监管政策间协调  加强货币政策和监管政策的协调。巴塞尔协议Ⅲ使得货币政策和监管政策的边界变得模糊。这就要求加强货币政策和监管政策的协调,努力做到既保证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又保证银行体系的稳健性。新监管政策、办法和指标的出台和实施应充分考虑对货币政策可能造成的影响。  认真审视货币政策工具和框架。实施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银行行为、融资模式和金融体系结构可能产生深远影响。即便在现有条件下,巴塞尔协议Ⅲ也会给货币政策操作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和挑战。这就要求中央银行需要认真审视货币政策工具和框架,在新的监管环境下保证货币政策的有效性。  积极引导银行转变经营方式。银行越快适应新监管体系,越有利于货币政策操作。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创造条件并进行必要配套改革促进银行经营方式的转变,尽快适应新监管体系。  慎重使用逆周期资本。鉴于逆周期资本很可能对货币政策调控经济周期的能力造成制约,引入逆周期资本必须要慎重,逆周期资本的使用应以不对货币政策操作产生重大影响为前提。  认真研究各项流动性指标的合理性。应剔除重复或不合理的流动性指标,其中存贷比指标尤其值得关注。存贷比不仅不是好的流动性指标,且可能造成对货币政策操作的严重影响,应逐步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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